申請行政復議不一定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形式,即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的據以請求復議機關啟動復議程序的申請文書;另一種是口頭形式,即不向復議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但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向復議機關申請提起行政復議。這兩種申請形式的區別是前者是要式的申請形式,后者是非要式的申請形式。從我國多年的行政復議工作實踐看,書面申請形式一直是被普遍認可的復議申請形式,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規定了一種形式,即:必須采取書面形式,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同時對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當說復議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有許多優越性,一是能夠保證復議申請內容明確具體,使復議的理由和復議的請求清晰明了;二是有利于維護行政復議工作的嚴肅性;三是有利于行政復議程序的完整,便于復議機關依據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正是因為復議申請采取書面形式有許多優越性,因此,可以肯定的說,在今后的行政復議實踐中申請復議采取書面形式的還是會占主導地位。
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口頭提出,這是行政復議法新增加的規定,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口頭形式呢,主要是為了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復議申請。在我國,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群眾生活的各個方面,實際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想討個說法的為數不少,但有的卻是苦于自己不會寫復議申請書又找不到人幫忙而無法為自己伸張正義。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立法者認為,規定相對靈活的復議申請形式有利于行政復議工作的普遍開展,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更好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同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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