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申請行政復議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先經過復議。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時,當事人自原選擇申請行政復議,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如果此時還沒有超過法定的期限,則還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經過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如果還沒有撤回復議申請,說明案件還在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還沒有超過法定的訴訟期限,這里的訴訟期限是指行政訴訟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視當事人沒有提出過復議申請一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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