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相對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的直接指向對象,如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直接指向的對象。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即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不利的影響,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申請人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但是,隨著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擴大,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資格都不局限于行政管理相對人,而是擴大到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只要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既可,當然其主張的權益必須是合法的,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和認可的。
一般來說,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3)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所謂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具有行政復議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即①必須是享有行政職權;②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職權;③有獨立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一個機關的內部單位。
(2)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組織。
(3)必須經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即被申請人資格最終由行政復議機關確認。申請人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必須指明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可拒絕受理,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認為被申請人不合格,則可依法予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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