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再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叫作行政復議前置,也就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情況有以下幾種:
(1)《》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2002年4月18日修改后《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商檢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或者對商檢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不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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