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可以提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20條規定,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找律師咨詢,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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