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申請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該組織是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復議,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6.派出組織包括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B.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為被申請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該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則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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