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年12月,某村從已經被周某等18戶老農戶承包的土地中,擅自發包100余畝給外地遷入的新農戶。隨后,區政府給新農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周某等老農戶認為區政府給新農戶頒發土地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已經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區政府又給老農戶頒發了爭議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未對原發給新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出處理,造成了有爭議的土地上新、老農戶同時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局面。周某等老農戶于2002年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區政府給新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經審理,以區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根據《行政復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決定,責令區政府在30日內依法明確有爭議土地的合法經營權主體,并對原頒發給新、老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出處理。
[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不作為問題。行政不作為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對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如行政相對人請求保護財產權,行政機關明確表示因人力不足不能實施保護;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對屬于自己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拖延履行,表現為既事實上不履行,但又不作不履行的表示,而是消極無限期的拖延,如行政相對人申請營業執照,有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對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可以要求負有法定作為義務的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本案中,正是由于區政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發給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未對新農戶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作出依法處理,才造成了同一塊土地上新、老農戶同時持有《土地承包經營證》的局面。區政府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對屬于自己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拖延履行,所以復議機關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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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侯學超律師,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業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提前預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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