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其中第七項將原來收容審查對象中“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納入拘留,主要是考慮到收容審查取消后,公安機關與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
根據本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被拘留人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其常委會報告。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拘留措施的,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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