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若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6、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權、休息休假權、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9、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勞動者與之間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
2、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3、對作出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申請人主體的認定
(一)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二)對依法受委托的屬于事業組織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機構、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委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申請人。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組織執法檢查,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之一。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四、復議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應書面申請。應一式兩份。對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按規定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復議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被申訴人名稱、地址、,申請復議的事實與理由等事項。
公民申請復議應提供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有人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及,人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提交復印件的,應同時提供原件校驗。
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復議應提供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2、工商或登記證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同時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及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提交復印件的,應同時提供原件校驗。復議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期限自法制工作機構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計算。應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提供必要資料不齊的,視為未申請。由法制機構通知補齊的,自申請人補齊資料之日起視為收到申請書;超過期限不補的,不予受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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