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4年11月11日16時25分左右,重慶市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群眾電話報案稱:在20分鐘以前,有兩人駕駛“長-安”小貨車(車牌號為渝B×××××)將大約兩千斤左右未使用過的新鋼材(大約1米左右長,有10捆左右)運送到本地“回歸”廢舊收購站出售。當時小貨車駕駛員卸貨后就將車停在距離收購站10米左右的公路邊,東張*望,好像是在望風。另一人在收購站里賣鋼材。因此,懷疑是盜竊當地某水泥廠工地上正準備使用的條鋼。
接報案后,派出所立即指派偵查人員圍繞“回歸”廢舊收購站和“長-安”小貨車及其駕駛員展開調查。在“回歸”廢舊收購站,偵查人員發現了未使用過的新鋼材12捆,于是立即將老板王某傳喚到派出所進行調查。王某供述:鋼材是本地龍水村張某某和一個“長-安”小貨車駕駛員(龍水村人)李某某拉來賣的,有2120斤,規格為Φ12螺紋鋼,賣了1696元(實際價近4000元左右)。并供認是張某某等人在某水泥廠工地上盜竊的。為此,偵查人員立即以較為隱蔽的方式先將“長-安”小貨車駕駛員李某某傳喚到派出所訊問。李某某供述:下午3時左右,同村的張某某來找他拉貨,說是鋼材,并且張某某說是昨天晚上和張×軍、宋某、鄭某等四人在水泥廠偷的,給他100元(一般價最多30元)運費。至此,案情基本明朗。
當晚21時左右,由“長-安”小貨車駕駛員李某某帶路,偵查人員將張某某、張×軍、宋某依法傳喚到案(鄭某不在家未能抓獲)。經訊問,三人對盜竊水泥廠鋼材一事供認不諱,并供述了盜竊的詳細經過。同時,該三人對所盜鋼材進行了辨認。
12日凌晨3時許,派出所決定將張某某、張×軍、宋某、王某呈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駕駛員李某某因繼續偵查需要暫未報刑拘),負責審查案件的預審科承辦人員審查后認為:沒有水泥廠的報案材料,不符合拘留條件,不予拘留。后請示分局值班領導,值班領導要求派出所在傳喚12小時基礎上再延長4小時,待12日上班后補齊報案材料再報刑拘。最后在派出所辦案人員的再三說明和請求下,分局值班領導指示負責審核的預審科承辦人員“網開一面”,同意拘留四犯罪嫌疑人。
二、案例評析
從整個案件看,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規范的,分局預審科(該分局刑事案件由預審科審查)及分局值班領導的觀點和做法欠妥,甚至違法。
(一)派出所的做法正確合法。首先,接處警迅速,措施及時有效。接報案后,派出所立即指派偵查人員圍繞“回歸”廢舊收購站和“長-安”小貨車及其駕駛員展開調查,抓住了破案的要害和關鍵。其次,不迷信領導,嚴格遵守法定期間。當分局值班領導要求還可以延長4小時傳喚時間時,派出所堅持“延長傳喚時間”是錯誤的,不盲從領導,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再次,呈請拘留犯罪嫌疑人合法,符合拘留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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