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上述規定了可以對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本條包含三層意思:
這些抽象行政行為不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第7條第1款所列的三項抽象行政行為都是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
相對人對以上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只能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具體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適用于具體事物的結果,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換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為尚未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時,則不能對之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采用與具體行政行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為在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前,不能對其申請復議,所以申請人必須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中一并提起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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