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贍養公證要具備的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書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撤銷贍養公證書的,需要有相反的證據推翻贍養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二、辦理贍養協議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
申辦贍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贍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2.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3.委托代理申請,代理人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5.贍養協議;
6.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就贍養事宜已達成協議;
3.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4.該公證事項屬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三)審查:
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當事人,按《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制作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被贍養人的健康、財產、工作狀況,勞動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況,對贍養人的意見和要求;
2.贍養人的工作、經濟狀況及贍養能力;
3.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的關系,簽訂贍養協議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4.贍養人應盡的具體義務;
5.違約責任;
6.設立贍養協議監督人的情況;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須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和繼承法等有關法律,向當事人說明簽訂贍養協議的法律依據,協議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證書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撤銷贍養公證書的,需要有相反的證據推翻贍養公證事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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