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要公證書作廢得走什么程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想要公證書作廢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能證明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公證書的法律效力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約束力。公證書是公證機構證明活動的結果和書面表現形式,因此,公證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證具有三個基本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其中證據效力是公證書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則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證文書或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當事人想要公證書作廢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能證明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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