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實質要件是什么
1、罪重條件。
在實行捕、押合一的逮捕制度中,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即逮捕措施應當與被捕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用,而不能不成比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的必備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因此對于可能判處拘役或單獨判處附加刑的嫌疑人不能適用逮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可能超出被捕人應受的刑罰懲罰,從而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救濟。
2、危險性條件。
逮捕嫌疑人,必須有逮捕必要。也就是,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而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隱藏、毀滅證據,串供,逃跑等妨礙偵查和審判的行為以及實施新的犯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規定,實施干擾證人作證以及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也是體現了逮捕應具備危險性條件。
3、罪疑條件。
即必須有相當的理由說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這一條件一般是逮捕最重要的條件。不具備這一條件,偵查人員不得請求逮捕,法官或檢察官也不得簽發批準或決定逮捕的文件。
哪些逮捕可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被逮捕人的人身和健康權利,修訂后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是為了更好的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即保護了被逮捕人,也對被逮捕人的撫養人予以保護,體現了法律對人權的重視。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逮捕的實質要件是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逮捕的實質要件包括罪重條件、危險性條件、罪疑條件三個方面,只有符合這三個條件才能實施逮捕。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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