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要逮捕須遵守哪些程序
逮捕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后,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
2、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人員對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機關在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采取監視居住有何條件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并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公安機關在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時必須出示搜捕證。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公安機關逮捕遵守程序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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