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死亡經公證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贈與人死亡經公證贈與合同有效。
《合同法》規定了贈與合同公證制度,并賦予贈與合同以法律效力,同時規定辦理不動產贈與合同公證還應當辦理有關過戶手續。《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即不能撤銷贈與。對該款的規定,應理解為該款所規定的這類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這類合同一經所有權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成立,對贈與人就有約束力,不能任意撤銷、反悔,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相關條款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必須受合同義務的法律約束,不能行使撤銷權。《物權法》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法》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上述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未辦理過戶登記的贈與合同規定為無效。
公證人員認為,結合《合同法》有關贈與合同公證不可撤銷的規定的理解,經過公證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當事人未及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其并非必然無效。經公證的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一旦經過公證,當事人之間的贈與關系就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動產所有權證等所有權轉移登記證件則是受贈人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標志,相對合同來講,應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后者不能對抗前者,前者也不能否定后者,互不矛盾,它們的區別僅為順序有先后,即實質要件是程序要件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的規定,是對兩者之間效力的進一步說明。因此,不動產贈與合同經公證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在不動產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前,贈與合同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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