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協(xié)議適用公證嗎
不適用。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我國公證機構可以對下列事項予以公證: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jù)、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jiān)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的。
盡管申請公證的事項名為“婚外情制約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與我國一夫一妻的原則,與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與社會公德都是相違背的,擾亂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公證機構對該協(xié)議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婚外情這種情況是違背了大家的社會公德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的,這個事已經擾亂了家庭關系,不可以進行公證,對于婚外情這種情況,如果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對方有同居的話,可以直接少分財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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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yè)、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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