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沒有必要的關系,人民檢察院要不起訴,是需要滿足不起訴的條件的。
在哪些情況下不起訴嫌疑人
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什么情況下法院駁回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要是嫌疑人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話,那么就可以不起訴。當然,就自訴案件來看要是自訴人不清楚這些情況而提起了訴訟的,那么人民法院也是可以駁回起訴的或者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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