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定適用范圍實現公平正義是檢察職能正確發揮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應該適應犯罪形勢的需要,妥善處理案件,對附條件逮捕措施的采用,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一致性。及時高效地批捕涉嫌嚴重犯罪的嫌疑人,正是使被害人的權利迅速得到救濟,社會秩序迅速得到穩定,社會矛盾迅速得到解決的有益做法。但是,附條件逮捕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只可將它作為補充策略,通常限于適用嚴重的刑事犯罪。
二、執行證據標準
附條件逮捕案件證據標準的“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構成犯罪”案件證據標準的“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構成犯罪”是指偵查機關在提請批捕時,證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低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二條規定的三項條件,但排除該《標準》第三條所列十種情況的情形。
“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是指證據符合基本構成要件,進一步偵查能夠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度的以下幾種情況:
1.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實的其他佐證不充分,但通過進一步偵查能夠獲得其他佐證的;
2.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證據,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通過進一步查實能夠排除無罪證據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的具體共同行為在細節上存在不一致,但通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排除的;
4.證據之間未形成相互印證鏈條,但是通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形成相互印證鏈條的;
5.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存在非法言詞證據,通過進一步偵查依法予以排除,其余的證據能夠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6.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構成主觀方面要件的證據基本清楚,但具體細節需要通過進一步偵查才能夠查實的;
三、引導偵查并及時重新審查案件
引導偵查既是提高偵查效率、保證附條件逮捕措施實施的正確性、降低批捕風險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其澄清無罪之冤的需要。因此,檢察機關在決定附條件逮捕的同時,必須向偵查機關制送《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列明需補充偵查的證據清單。檢察機關既要詳細分析證據的矛盾及缺陷,也要詳細的向偵查機關提出補查意見,使其明確偵查方向和要求,促進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自覺地繼續收集和進一步固定證據。在批捕后,要對偵查機關及時地跟蹤監督,督促其切實地落實補充偵查建議,在規定的時限內提請重新審查,提高監督的效率,必要時,可直接派員參與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來保證監督的實效。檢察機關要及時掌握偵查機關調取證據的新情況,并在批捕后至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根據偵查機關補充的證據,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
重新審查的重點是捕后偵查機關對證據的補強是否達到“證據能夠確鑿地證明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程度。審查的范圍包括:捕后證據的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證據的證明力、全案各證據之間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能夠合理排除無罪證據及對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逮捕必要性。
重新審查的內容應包括:1.犯罪發生的事實;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3.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過程;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罪過;7.應否追究刑事責任;8.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條件。
重新審查證據的證明標準應達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主要是指:1.據以定罪的每項證據都已查證屬實;2.每項證據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具有證明力;3.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每個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進行印證,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懷疑從而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結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個合同可以同時有兩個乙方嗎
2021-03-24違章建筑轉租給他人的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2021-03-03貨車是否年檢影響交通責任嗎
2021-03-05因為家庭冷暴力離婚法院會支持嗎
2021-02-08夫妻雙方怎樣做能不承擔對方債務
2021-01-13政府與個人合同如何中止
2021-01-24火車脫軌壓毀房屋,列車長承擔責任嗎
2020-11-29集資房與眾籌房有什么區別
2020-11-08入職時信息欺瞞可以不發工資嗎
2021-01-25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2021-01-18勞務合同可以進行競業限制嗎
2020-12-16企業勞務外包如何進行
2020-12-17承攬與雇傭性質如何區分
2021-01-15公司末位淘汰給賠償嗎
2021-01-03分析 家庭財產保險為何難進百姓家
2021-01-21停車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020-12-19我國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有哪些?
2020-12-19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方法
2021-01-01繳納保險費有什么作用
2021-02-02甘肅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