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接到《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在執行逮捕過程中,可能存在不能執行逮捕或者逮捕未獲等情況,如: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不能執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逃跑,經組織力量追捕未能抓獲的;因為意外事故或者天災人禍等原因,致使公安機關不能執行逮捕或者逮捕未獲等。對于出現的這些情況,公安機關都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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