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二、提存是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關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證債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四、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五、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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