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受理當事人申辦債權轉讓協議公證事項時,要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辦證程序,并從以下幾方面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是對雙方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是審查雙方是否具有行為能力,讓與人是否具有轉讓債權的權限。如果讓與人無處分權,卻進行了債權的轉讓,那么即使受讓人是善意取得該債權,也不發生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還應審查其代理資格和權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審查讓與人轉讓的債權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審查讓與人提供的產生債權的根據,如原合同、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是否真實、合法,轉讓的債權是否有效。
三是要審查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詐或受脅迫的情況。
四是要審查讓與方和受讓方所簽的債權轉讓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
五是要審查申請人就債權轉讓達成的協議,是否在內容和審批程序方面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包括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內容是否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審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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