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逮捕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通知家屬未作規定。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據此,修正案草案刪去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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