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申請表應記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記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關聯法規:
第十八條公證處應當建立分類登記制度,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當事人姓名(名稱)、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受理通知單應記明:申請人的姓名(名稱)、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辦人。申請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由專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第二十一條公證處可以設立公證事項承辦單,各環節的經辦人應在承辦單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到期了剩余貨款怎么辦
2020-12-11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有哪些
2021-03-01行政拘留會影響孩子嗎
2021-01-2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依據是什么
2021-01-02單身不想結婚,可以收養小孩嗎
2021-03-22如何確定交通誤工費賠償標準
2021-03-08開車全責自己受傷怎么賠償
2020-12-21對冤假錯案怎么處理
2021-01-09擔保期過了法院還受理嗎
2021-02-17客戶不按照合同履行條款怎么辦
2020-11-30離婚了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還需要更改嗎
2021-02-08簽勞動合同時須告知勞動者哪些內容
2021-01-21無償合同中止履行需要通知嗎
2021-01-13試用期離職一直不批怎么辦
2021-03-21試用期不合格也不肯離職怎么辦
2020-11-18勞務外包的意義
2021-03-22雇人代班15天被除名
2021-02-20保險最大誠信原則是如何運用的
2020-11-21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分幾類
2020-12-14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如何理解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