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處嚴格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認真為當事人辦理了公證,并指導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購貨方將貨款事先交存到公證處在銀行的提存賬戶,然后由公證處書面通知供貨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的地點。由購貨方組織人員驗收合格,購、供貨雙方無爭議后,由購貨方書面通知公證處將款項給付供貨方,并由供貨方開具收據。若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紛爭,則貨款凍結于公證處,由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公證處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執行貨款的歸宿。
方當事人通過辦理提存協議公證,從根本上解決了分歧的焦點,使得購銷合同順利履行。事后,雙方當事人高興地說:“有國家公證機構辦理的提存公證,使我們購、銷雙方都不用擔心付了款收不到貨或供了貨收不到款了。”
“見貨付款”還是“見款發貨”,這是購銷雙方避免“付款后見不到貨”或“發貨后見不到款”現象發生而爭執不下的問題。此案中公證人員抓住這一關鍵,按《提存公證規則》幫助當事人訂立了提存協議并公證,不僅明確約定了貨物驗收和貨款交付的方式,而且對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紛爭后提存款的支取、歸屬問題做出了規定,使購銷合同得以順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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