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建房買賣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房屋買賣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公證,既可以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使合同的內容合理合法,又可以督促當事人按約履行合同,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辦此項公證,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提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理,并提供來往書信。
(二)房產所有權證。
(三)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
(四)房屋買賣合同草稿。
(五)如果房產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權的書面意見。
(六)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七)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公證員受理后,應查明:
(一)所出賣的房屋,產權是否明確,是否包括出賣房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樹木等)。
(二)出賣的房屋是否為正在出租的房屋。如果屬于正在出租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就有優先購買權,應先征求承租人是否購買。
(三)出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有房屋或與其他人共有的房屋。如果是共有房屋,除需征得共有人同意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還有優先購買權。
(四)如果是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購買私有房屋,是否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五)出賣人和收買人對房屋賣行為是否都出于自愿。
(六)如果出賣房屋的人只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繼承人,應應先辦理房產繼承,待取得合法繼承權后,方能出賣房屋。
(七)出賣的房屋是否已被作為抵押物或已被查封等情況。
(八)出賣的房屋是否屬于城市規劃搬遷、征收的范圍。
(九)房價是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的規定以及是否經房產管理部門核價。
公證員經過詳細認真的審查和調查研究后,認為一切情況符合條件和有關規定,即可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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