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里需要注意有沒有必要公證的問題,這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效力
雖然夫妻財產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后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后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攜帶的有關證明材料有房產證、已婚夫妻結婚證等。
公證書的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就是說,不是任何公證書一經出具就必然有以上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經過法律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項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是:“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這兩條規定說明,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到底夫妻之間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呢?答案是否定的,就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做出的,那么即使不進行公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然,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這樣可以加強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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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成生律師,男,漢族,中共黨員,執業證號12205200210566592。2002年——2016年執業于96101部隊法律顧問處,處理過大量涉軍維權案件,現為通化市昱誠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對預防糾紛發生、減少當事人訴累,有獨到經驗。 當前業務強項:擔任政府機關法律顧問,商事合同審查與訴訟,有處理應急突發問題、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經常處理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拆遷承包糾紛、工亡討薪糾紛等常見案件。 電話:13943571065 人生格言——“人生目標是應該通過堅守信念,而不是屈服來實現的。在追求人生目標的道路上,我從未放棄!盡管這條路注定會走得很艱難,很孤單,但是上天不會辜負每個人的勤奮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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