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一般贈與行為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與饋贈這種單方面行為不同,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具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
贈與合同公證的價值
日常生活中,辦理贈與合同公證,能使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對于贈與人來說,贈與人在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時,可以約定附義務條款。
發生在身邊的事:張先生與其妻膝下無子,隨著張先生夫婦年齡不斷增長,生活越來越需要人照顧,因此張先生的侄女便經常看望、照顧。長此以往,張先生夫婦考慮將僅有的房產一套贈與侄女,作為條件,希望侄女能照顧好夫婦二人的晚年,在得到侄女同意后,雙方辦理了一份贈與合同公證,并附贍養義務公證。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約定附義務條款,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所以,辦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公證,是贈與人權益的有力保障。
另一方面,對于受贈人來說: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發生在身邊的事:老王曾有一子,三歲時走失,隨后老王妻子去世,多年一直是老王的養子在照顧其的生活,隨后老王決定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其養子,隨后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卻未辦理贈與合同公證,也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幾年后,一個自稱老王失散多年的兒子出現,老王立即撤銷與養子的贈與合同,準備將房屋贈與自稱老王兒子的人。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除了帶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同時,以上述真實事件為例,如果老王與其養子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那么此時老王想要撤銷時,需要老王與其養子一起到公證處進行申請,二人任何一人不得單獨申請撤銷,只有一同申請,公證處才會受理。因此,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對受贈人權益的一種保障,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其三,在老人想將他們的房產留給已婚獨生女一人,但是贈與意向范圍并不包括女婿時,老人便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房產贈與獨生女。可在贈與合同中約定,該房產贈與給獨生女一人享有,與其配偶無關。那么該房產由于贈與合同中的約定,便不會成為獨生女的婚后共有財產,而是受贈人即女兒的婚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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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買的房子也是一種贈與,此時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可以避免今后難以證明“我房只是我房”的情況出現。
另外,親,在明信辦理贈與合同公證,可以免費代辦房產證、土地證過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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