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除了法律、法規及條例的規定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也規定了某些法律行為和文書須辦理公證。
根據有關的規定,下列事項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須辦理公證:
1、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抵押;
2、公開招標;
3、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贈與、繼承;
4、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6、個人存款的繼承;
7、股票的繼承、贈與以及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托,票據拒絕證書;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創立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企業的承包、租賃、拍賣、兼并;
10、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轉讓及使用許可;
11、涉外收養和認領親子;
12、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發行及開獎;
13、重大工程項目承包、基建、設計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公證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撤消、變更公證遺囑,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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