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要求是被繼承人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證明要求:證明要列明被繼承人的所有子女,包括在國內、國外和已經死亡的。
如果被繼承人的戶籍在青島以外地區,需提供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證明機關:如果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中曾是或現有機關或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到單位查詢復印干部履歷表(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含有親屬關系內容的檔案材料;也可以由該單位依據檔案和所了解情況出具證明。
如果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均無工作單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并經街道辦事處或轄區派出所出具證明,則還需另行提供兩位知情證人名單,由公證員進行詢問取證。
三、申請繼承遺產的權屬憑證
四、繼承人身份證明
所有在世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被繼承人的結婚證,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優待證》。
五、其他注意事項
1、繼承人中有在外地不能親自辦理公證的,如果放棄繼承,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如果不放棄繼承,委托他人辦理繼承公證,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2、如果涉及轉繼承或代位繼承的,需提供轉繼承人的親屬證明或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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