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狈芍宰鞒鲞@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后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
2、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惫C的這種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于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難題,還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
3、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钡?1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除法律規定外,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公證形式的,當事人要使其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必須辦理公證。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則這份合同不經公證機關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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