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否有效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不得反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證據效力。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后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
2、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公證的這種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于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難題,還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
3、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除法律規定外,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公證形式的,當事人要使其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必須辦理公證。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則這份合同不經公證機關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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