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公證費。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公證機關。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簡稱“強制執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貸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民間撫養、贍養協議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特殊公證活動。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中所規定的償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不經訴訟,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應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文書的標的為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
2、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所規定的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無疑異;
3、債權文書中的償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
4、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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