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交易往往會涉及到賣房者、房產中介、以及購房者等主體,所以一般比較復雜。那么,在實踐中,我們究竟應該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呢?在進行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是有很多陷阱的,而對于這些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會使自己遭受損失,那二手房交易中一般有哪些陷阱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明。
一、怎樣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
1、買方看房;
2、買方進行產權調查;
3、買賣雙方商談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買方交付立約定金;
4、買賣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5、買方交付首期房款或履約定金;
6、買賣雙方與貸款銀行簽訂轉按揭合同;
7、賣方提前償還銀行貸款;
8、賣方注銷;
9、買方申請公積金、商業貸款;
10、買方與貸款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及擔保合同、商業貸款及抵押合同
11、買賣雙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過戶,并取得收件收據;
12、買方支付二期房款(視合同約定);
13、賣方將房屋交付給買方(具體時間可在合同中約定);
14、銀行放款(具體時間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買方通知銀行);
15、買方領取方地產權證;
16、買方支付末期房款(視合同約定)。
二、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陷阱
1、二手房交易中,產權狀況陷阱。
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簽訂前,應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轉讓情形。如果事先未引起重視,到辦理產權過戶時才發現房屋不能轉讓,則可能給購房人造成很大的損失。
2、二手房交易中,房屋類型陷阱。
定金協議簽訂前應查看業主是否取得產權證,并根據產權證等記載確定房屋類型。避免實際交易時才發現由于尚未取得產權證而不具備交易條件,或所購房屋類型不符合購房人需要而造成損失。
3、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簽訂人陷阱。
根據產權證確定產權人,若部分產權人或由非產權人簽訂合同,應要求其提供未到場產權人出具的委托書。否則若未到場產權人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委托主張合同未成立,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即由于合同未 成立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舉證責任在購房人。
4、二手房交易中,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買賣合同應對付款流程及交易中各項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約定。履行過程中常常由于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或付款時間與過戶時間等的先后順序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二手房交易應該已經有了新的認識和警惕,它警示我們,買房子要多走一走問一問,多去幾家中介公司看一看,是沒什么壞處。當然,如果您擔心被房產中介騙的話,那么您也可以去咨詢一下有關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參謀參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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