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電梯公司
被執行人:某電腦娛樂公司
被執行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
某電梯公司(甲方)與某電腦娛樂公司(乙方)、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三當事人于2012年8月12日訂立還款協議,約定:1.乙方于2012年8月18日還清甲方280萬元債務本金;2.丙方同意用自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區百花正街65號登記所有的房產對乙方所欠甲方280元債務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3.乙、丙兩方如逾期未償還,甲方有權追收利息損失;4.任何一方如有違約和爭議,均由本協議簽訂地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管轄執行;5.本協議經三方共同申請江津區公證機關公證生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2012年8月15日,重慶市江津區公證處對該還款協議出具公證書,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某電腦娛樂公司、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逾期未能履行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電梯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重慶市江津區公證處取得還款協議的執行證書,并于2012年8月30日向重慶市江津區法院申請執行。
【處理】
江津區法院認為,三當事人訂立的公證債權文書關于執行管轄的條款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江津區法院執行局在了解事件來龍去脈的基礎上,引導某電梯公司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另行提起訴訟。2012年12月10日,申請執行人某電梯公司向江津區法院撤回執行申請。
【評析】
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江津區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管轄權是法院受理案件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管轄分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本案不涉及級別管轄,問題在于地域管轄。所謂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或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解決的是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除了法定,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限度。
《民事訴訟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第二章位于總則篇,在整部法律中起統領作用,理論上講,所有案件的管轄都不能違背該章的規定。該章第二節規定了地域管轄,但仔細閱讀就會發現,這些規定只針對審判案件,不針對執行案件。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有“提起……訴訟”的字樣,很明顯是針對審判案件,第三十四條沒有上述字樣,但仍然只針對審判案件,理由是:1.既然地域管轄既有法定,又可以約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審判案件的法定地域管轄,那么接著應該規定審判案件的約定地域管轄。如果突然把執行案件的管轄納入該條,會造成法律結構的混亂,不符合立法技術。2.提起訴訟行為必須要有直接的事實依據。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四條都指出了提起訴訟的直接事實依據,例如合同糾紛、票據糾紛、侵權行為、共同海損,第三十四條的直接事實依據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本案是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其直接事實依據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而不是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本身。所以,《民事訴訟法》總則不能解決執行案件的管轄問題。
既然《民事訴訟法》總則不能解決這一問題,那么就應該看能否在執行程序編找到解決問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該條專門規定了執行案件的管轄權,是以特殊法對一般法進行了補充。根據法律適用規則,應適用第二百二十四條。
本案的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公證債權文書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說的“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于執行案件不存在約定管轄的問題,故公證債權文書只能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而本案的被執行人住所地及其財產所在地均不在重慶市江津區,而在成都,所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執行管轄條款無效,重慶市江津區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
來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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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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