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注冊資本價格進行轉讓合法嗎?
1、可以按照注冊資本出資到位的情形計算股權轉讓價款(即問題中的“股權作價金額”),但是,約定支付全部或部分該價款的條件須是股權出讓股東補交完畢欠繳的注冊資本,或者約定,全部或部分該價款由受讓人代為支付給公司。
2、也可以按照股東實際出資計算股權轉讓價款。
3、如果股權出讓股東根本沒有出資,則其他股東可以依法取消其股東資格,在此情形下,則不可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避免糾紛。
二、司法解釋
《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并未限于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股權;換言之,出資未繳足的股權轉讓未被《公司發》所明文禁止。另一方面,股權的轉讓,同時也是股東義務的轉讓。在受讓方知悉該股權所對應出資未繳足的情況下(而且,受讓方有義務至少從形式上審查轉讓方是否已經繳足出資),受讓方受讓股權,應視為其已同意承接轉讓方對公司所負的繳足未繳部分的義務,公司也可以向受讓方要求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從而保障公司的注冊資本充實。從實務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繳足出資的股權轉讓,工商部門對此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已順利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需要明確的是,以注冊資本價格進行轉讓股權的,必須由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就有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一般還需要形式書面協議,另外還需要提交股東大會研究通過,只有超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執行注冊資本價格進行轉讓。
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虛報注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有哪些
公司注冊資本可以減少嗎,減少資本的原因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網絡用戶侵權者通知的內容應包括哪些
2020-12-14老工傷人員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2021-02-28網絡著作權與傳統著作權有什么區別
2021-02-14合同甲方乙方如何確定
2020-12-30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
2021-01-01伯父可以把房產贈與侄子嗎
2021-01-23職工崗位調動的前提和程序是什么
2021-03-26調崗時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1人壽險的投保額怎么計算
2020-12-27人身意外傷害險知識詳解
2020-12-31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不生效
2020-11-09合同糾紛: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
2021-01-29保險理賠沒有工資條怎么辦
2021-01-26無證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3-20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交納生育保險嗎
2021-01-06無證駕駛免賠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聲明
2020-11-11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2021-01-25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及步驟一般包括哪些
2020-12-30被搶新車變舊車 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2021-02-18本案的保險理賠金是否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