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判決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可以”這—法律用語,有人認為,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任意性規范,而不屬于強制性規范,即使在具備上述重作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不是必須判決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可以判決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不判決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小編認為,這是對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的—種誤解,在行政訴訟法中設定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在于讓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問題得到全面解決,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得到切實保護。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應當從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又能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去行使審判權。如果經審查發現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但被告與原告之間如仍存有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時,則人民法院應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會誤導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這要么對維護公共利益不利,要么對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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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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