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違法的特征
對于什么是行政不作為違法,理論界的觀點大多大同小異。有觀點認為,不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行政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還有的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員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職責的義務,并且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行為。筆者以為,行政不作為違法是行政機關有積極實施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而消極地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合法權益的狀態。
它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一行政機關依法具有特定的行政作為義務;二行政機關在客觀上采取了不作為的方式,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三行政不作為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的合法權益。比如一位生活困難者,符合并需要獲得國家物質幫助,有關民政部門對其申請久拖不批;一位受害者,受到了恐嚇,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保護,公安機關沒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等等。
對于什么樣的行政行為為行政不作為違法,可以從行政不作為違法的特征——外部特征和內在性質進行認定。
首先,從外部特征看,衡量標準是行政機關有沒有超過法定期間、無法定期間的超過60日或者合理期間而不履行法定職責,有的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反之,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就應屬作為違法。
其次,從內在性質看,行政不作為違法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1、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或認可,僅僅取決于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為違法是非要式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機關在實質上沒有或沒有全面履行作為義務即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
3、從必須履行法定職責而言,行政不作為違法是受羈束的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的作為義務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不能放棄、推諉,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二、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表現方式
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表現形式可以從《》的規定看出?!?a href='http://www.7756740.cn/susong/3.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行政訴訟法》在第11條第4、5、6項列舉了三種表現形式,包括拒絕頒發、拒絕履行、不予答復和沒有依法發給。
拒絕頒發是指行政機關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頒發。拒絕履行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作出明確的否定的答復。不予答復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或在無法定期限的情況下明顯超出合理期限,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不做任何拒絕或同意的意思表示。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未依規定的范圍、對象、標準、數額、時限等發給。只要行政機關在應申請要求為法定的積極義務時,有上述表現的,均屬行政不作為違法。
有觀點認為,拒絕頒發、拒絕履行從程序上來說,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已經作出了否定的答復,是積極的作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筆者不敢茍同。因為,雖然從程序上來說拒絕頒發、拒絕履行是一種作為,但是從實體內容上來說拒絕頒發、拒絕履行顯然是一種不作為,不能以其外在表現形式的作為而掩蓋其不作為的實質所在,況且拒絕頒發、拒絕履行的最終狀態仍是不作為,所以拒絕頒發、拒絕履行仍應劃入行政不作為違法范疇。
現實中,行政不作為違法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何認定一個具體行政違法行為的表現方式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呢?可采用排除法,僅僅分析該違法行為的外在表現是不是作為,如果不構成作為即為不作為。
三、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法律責任
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不當侵害,具有社會危害性。在通常情況下,社會危害性與法律責任是密不可分的。那么,行政機關對其不作為違法產生的社會危害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1、宣布無效;2、撤銷違法;3、重作行為;4、修正違法;5、履行職責;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8、返還權益;9、恢復原狀;10、行政賠償;11、被通報批評。對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應追究的主要法律責任是責令行政主體限期履行職責,這在我國立法中也有體現,如《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3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在實踐中應視具體情況有選擇地加以主張和認定。
由于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律責任主體,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再由行政主體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的描述,行政不作為是指違反應履行相關義務卻拒絕履行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會依照相關法律對此類糾紛事件作出裁決,由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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