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為判決后仍不作為要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的危害
(一)行政不作為行為是行政腐敗的重要表現。
行政不作為與濫施權力、亂作為不同,濫施權力者是利用權力做出超出合法權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而行政不作為則是不做或少做權限內該做的事,該為而不為法定職責,嚴重阻塞國家法令的暢通,使國家本應發揮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削弱、收縮,使行政相對人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應有的維護。從這些方面不難看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行為。
(二)造成政府職能錯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在現代,政府本應承擔起為市場、企業提供服務、信息,協調社會秩序的角色。如果行政不作為行為大量存在,政府就背離了公共權力機構的這一職能,另一方面政府經常越俎代庖,直接介入市場交易關系,對市場進行指揮而不是指導,該管的不管、不作為;不該管的亂管、亂作為;常導致市場失靈,導致政府行為缺位。
行政不作為行為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侵權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常是以作為和明示的方式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職能,這種管理職能是法律賦予的必須履行的硬性規定,但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作為的方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能,就會導致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三、行政不作為的表現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復。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后,借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復的行為。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酒后駕車處罰條例
2021-02-05著作權怎么申請
2020-11-22交通事故傷殘賠償可否另行訴訟
2021-02-20酒后駕車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處罰是怎樣的
2021-01-03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賠償
2021-03-24到法院能和娘家人斷絕關系嗎
2021-03-02云南省農村建房超面積如何處罰
2021-03-17企業與什么樣的人簽訂勞務合同
2020-11-17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是什么意思
2021-02-15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還有沒有投保必要?如要購買選擇
2020-12-26人身保險合同多久未支付保險費合同失效
2021-03-01怎樣改善保險經紀人的外部生存環境
2021-03-13諒解書的前保險給報嗎
2020-12-03報保險需要原件嗎
2021-03-10什么是保險法中近因原則
2020-12-20保單是否可以轉讓,轉讓保單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嗎
2021-01-14管理保險公司正式申請設立的機構是哪個
2021-03-03交強險條例第六條怎么解釋
2020-12-26閑置土地可以進行轉讓嗎
2020-12-27巖汪湖鎮政府劃撥土地轉讓補辦出讓手續
202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