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違法行為侵害的人。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訴的一方是原告,沒有起訴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認為行政處罰過重而起訴,受害人認為處罰過輕同時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們不是共同原告。
(2)相鄰權人
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有關公民的相鄰權,利害關系即告成立。
(3)公平競爭權人
公平競爭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資格。
(4)投資人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聯營、合營、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5)合伙組織
合伙企業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6)股份制企業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內部機構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7)非國有企業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分立、終止、兼并、改變隸屬關系時,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起訴時是以自己的名義。
(8)農村土地使用權人
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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