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時間可頂刑期嗎
取保候審的時間是不能抵刑期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這一強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動區域,并對被告人在此活動區域內的行動自由加以監視,而并沒有規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
依照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只有在“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對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執行監視居住的期間,不予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雖然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折抵刑期,但是從監視居住的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它是同樣不能折抵刑期的。
取保候審后判刑嗎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取保候審時間與刑期之間的關系的詳細的介紹,取保候審的時間是不可以頂替刑期的,法律上面的條文以及處罰是不可以進行互換的,是需要按照規章進行辦事的,如果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疑惑,歡迎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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