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限,就是法院收到案件到結案裁判的期限延長,延長審限需要一個流程,不同的延長期限有不同的審批級別。如《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中也有延長審限的規定。
延長審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存在和發生了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經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的期限。原則上,審理期限只能延長一次,不能無限期地延長。
審限,是指法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自受理行政案件到作出結案裁判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本條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限的規定。本條明確規定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些行政案件的時間性要求更強,如治安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在更短的審理期限內審結行政案件。
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圍極為廣泛,其管理事項的復雜程度不同,有的需要專門性的知識,有的需要進行鑒定,有的案件比較復雜,有可能在三個月內不能及時審結,因此,本條作了可以延長審限的規定。為了避免任意延長審案期限,使案件久拖不決,把審批延長期限的權力集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多長時間,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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