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裁量權的含義有哪些?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英國著名法官**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范圍內行使”。
王*揚先生認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于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概括地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條件,在各種可能采取的措施中進行選擇的權力。它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一種真正的和實質的行政權力。
二、自由裁量權的負面效應
任何權都可以被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亦是如此。**斯鳩早就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種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地方才休止。”
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而言,最大的問題在于在運作中權力易被濫用,由此而導致一些負面效應,表現如下:
(一)行政相對方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二)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助長特權思想,導致不良社會現象的出現
(四)滋生腐敗
以上就是關于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由于社會形勢的不斷發展,而法律往往具有滯后性,所以法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負面效應也明顯,如何完善制度監督審判人成為政府工作的焦點。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在我們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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