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了拘留證可以取保候審嗎
下了拘留證后只要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都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但能不能被取保候審依據案情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公安機關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三、偵查終結有哪些要求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自己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并對案件依法作出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偵查終結的案件必須是:(1)犯罪事實、情節清楚;(2)證明案情的各種證據充分確實;(3)法律手續完備。
偵查終結的案件,負責偵查的人員應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后,對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寫出“起訴意見書”;對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應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對于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亦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免訴或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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