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
指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有時是根據形勢所需,有時則僅僅是在規定限度行使這種權力。”從性質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有限的司法選擇權。
法官自由裁量權表現在刑事審判中的定罪和量刑階段,具體表現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法官自由裁量權存在其合理性,現實生活千變萬化,成文法律不可避免的存在概念不周延,范圍不窮盡的情況,法官自由裁量權作為成文法的一個補充可以避免機械、僵硬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度的,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1]
在量刑上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法律無名文規定,造成了法官在量刑上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范圍不統一,容易造成量刑上的畸輕畸重。
含義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其行使主體包括法官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
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權來自于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通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選擇權。法官在面臨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有權選擇其中的一種方案作出裁判。
其四,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作出選擇。
必然性其五,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公平正義觀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作出合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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