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管轄的含義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這種分工產生兩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對于審判機關來說,確定了同級法院之間審理行政案件的具體分工,明確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四級,確定各級法院的行政訴訟的管轄范圍能夠提高訴訟效率。二是,對于原告而言,則是發生爭議后,應該到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這樣,可以讓原告在自己的權益收到侵害時及時尋求救濟。
二、《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中級法院行政訴訟管轄范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專業性強的案件
專業性強的案件主要是指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關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之所以規定海關處理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是因為海關的業務種類繁多,有的專業技術性較強,同時涉及對外貿易和技術文化的交流,且海關多數設在大中城市,這樣把海關處理的案件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法院審理。
2、被告級別高的案件
這里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國務院各部門所做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是被告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地案件。
這里案件主要是指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或重大涉港、澳、臺的行政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考慮到案情的疑難和所涉問題的輕重程度。
4、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國際貿易案件、反傾銷案件、反補貼案件等行政案件。
5、其他法律規定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總結來說,因為中級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我國的大多數案件的一審都是在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所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一定是那些專業性強,級別較高的案件。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或是還有其他疑問,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在本網站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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