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
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規定。
一般期限。《行政復議法》是規范行政復議行為的基本法。對行政復議的期限,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行政訴訟期限
一般期限。(1)《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申請行政復議后的一般訴訟期限為行政復議期滿后十五日。
(2)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因此,一般提起訴訟期限為三個月。
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5、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此外還有:工傷保險案件(工傷保險條例53條: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5條);價格處罰案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6條);審計決定案件(審計法實施條例46條);商標專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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