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99)阿地法行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負責人王*遠,男,漢族,哈巴河縣**勒瑪鄉企業辦會計。委托代理人王*利,男,漢族,**勒瑪鄉金礦職工,住**勒瑪鄉阿克敦村。委托代理人馬*軍,新-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賀*利,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委托代理人張*平,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干部。第三人新疆哈巴河**齊金礦。法定代表人崔*峰,**齊金礦礦長。委托代理人賈*紅,新-北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因不服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于1998年7月29日作出停止采礦生產活動的決定一案,不服哈巴河縣人民法院(1998)哈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負責人王*遠、委托代理人王*利、馬*軍;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賀*利、委托代理人張*平;第三人**齊金礦委托代理人賈*紅等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哈巴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于1995年8月4日在被告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辦理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礦山地點:哈拉托別.特爾那克;開采范圍:礦點以西3公里半左右;有效期:二年。但96年國家將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權限定在地區級,于是原告**勒瑪鄉金礦于1996年4月17日在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辦理了“鄉鎮企業集體礦山企業許可證”,原告**勒瑪金礦于1997年5月8日又重新審驗了該證,有效期1997年5月8日-1997年11月15日。1997年6月被告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發現原告**勒瑪鄉金礦擅自將礦點南移進入**齊金礦礦區。為此被告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于1998年7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作出了:1.根據采礦許可證自行失效的規定,**勒瑪鄉98年已不具備采礦權利應停止采礦生產活動。2.沒收非法開采的巖金礦石。3.暫不考慮對該鄉企業辦實施罰款處理的決定。原告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不服于1998年8月18日向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申請復議,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于1998年9月15日作出了“維持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處理決定”。原告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仍不服起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被告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第三人**齊金礦賠償經濟損失145450元。本院經開庭審理查明,原告哈巴河縣**勒瑪鄉擅自轉移采礦點,越界采礦系違法行為。另原告**勒瑪鄉金礦不遵照采礦原則,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和礦石嚴重貧化。使第三人**齊金礦無法向深延續采礦。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處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維持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1998年7月29日作出的處理決定:駁回原告**勒瑪鄉金礦要求第三人**齊金礦補償其145450元訴訟請求。原告**勒瑪鄉金礦不服判決以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及開采的礦點系經被告確認的,行政機關自己的過錯導致的后果,不應由原告承擔。并要求第三人**齊金礦賠償經濟損失391417.56元為由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并撤銷礦產資源管理局的處理決定,判決礦產資源管理局及第三人**齊金礦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1995年8月4日在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辦理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在第三人**齊金礦礦區范圍內確定了哈拉托別.特爾那克采礦點;開采范圍,礦點以西3公里半左右;有效期:二年。但1996年國家將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權限定在地區級,于是上訴人**勒瑪鄉金礦于1996年4月17日在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辦理了“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南北長1公里,東西寬0.5公里;開采方式:露天開采;服務年限:二年。上訴人**勒瑪鄉金礦于1997年5月8日又重新審驗了該證,有效期1997年5月8日-1997年11月15日,其他事項與96年相同。1997年6月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發現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的特爾那克礦點擅自南移已進入第三人**齊金礦的角依胡拉克礦點進行開采。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以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進行非法越界采礦生產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巖金礦點進行了如下處理:1.根據采礦許可證到期自行失效的規定,**勒瑪鄉98年已不具備采礦權利應停止采礦生產活動;2.沒收非法開采的巖金礦石;3.暫不考慮對該企業辦實施罰款處理;上訴人**勒瑪鄉金礦不服處理決定,申請復議,阿勒泰地區礦產資源管理局作出了維持被上訴人的處理決定。上訴人**勒瑪鄉金礦仍不服起訴到法院。本院認為,上訴人**勒瑪鄉金礦未經辦理在角依胡拉克的采礦許可證,越界進入**齊金礦的角依胡拉克礦點進行開采屬非法開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可以開采該國營礦山企業范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產,但是必須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上訴人**勒瑪鄉金礦在未取得對角依胡拉克礦點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越界進入第三人**齊金礦的角依胡拉克礦點進行開采屬非法開采,上訴人**勒瑪鄉金礦提出的對角依胡拉克礦點進行開采是由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給予確認,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作出的哈礦管字(1998)05號處理決定的第二項“沒收非法開采的巖金礦石”這一決定其行為抽象,無具體數量;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作出的哈礦管字(1998)05號處理決定的第三項“暫不考慮對該鄉企業辦實施罰款處理”這一決定無法律依據,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勒瑪鄉金礦要求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賠償損失與被上訴人作出的決定無關;另上訴人**勒瑪鄉金礦要求第三人**齊金礦賠償經濟損失391417.56元,不屬行政訴訟管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共2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哈巴河縣人民法院(1998)哈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二、維持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1998)哈礦管字05號處理決定第一項:“根據采礦證到期自行失效的規定,**勒瑪鄉98年已不具備采礦權利應停止采礦生產活動。”三、撤銷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哈礦管字(1998)05號處理決定第二項:“沒收非法開采的巖金礦石”及第三項:“暫不考慮對該鄉企業辦實施罰款處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6919元,由上訴人哈巴河縣**勒瑪鄉金礦承擔4719元,由被上訴人哈巴河縣礦產資源管理局承擔22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龔*祥審判員葉*蘭審判員陸*貞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書記員楊*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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