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復議結果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三、案件評析
第一,人民公社自始沒有確定土地權屬的權力,因此,申請人給第三人14000元機耕費并不能確定申請人具有土地使用權,所以,根據《黑龍江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持穩定”的規定,將爭議土地的使用權確定給第三人,由第三人返還給申請人機耕費14000元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爭議的70坰土地在xx河以南,不在省墾荒開發新區辦公室批準開荒的范圍內,該爭議土地是縣政府當年越界開荒的結果,因此,被申請人根據1981年頒布實施的《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未經劃撥的荒地、荒山、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屬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頒布實施的《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依據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實施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將爭議土地的所有權確定為國家所有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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