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經申請審批取得企業建設用地一塊,位于漳浦縣舊鎮鎮林美村,核準建設用地面積18783㎡.2001年5月14日漳浦縣國土資源局頒發(2001)浦土用字第G031號建設用地批準書,次日該批準書由舊鎮鎮政府委派協助外商企業辦理征用地手續的干部楊某代為領取,后轉給A公司的隱名投資人林某領走。2007年5月31日A公司向漳浦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01)浦土用字第G031號建設用地批準書。
[分歧]
在本案審理中,對漳浦縣國土資源局頒證行政程序是否違法,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在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程序中,將該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給未經土地使用權人授權的其他人,導致程序違法,A公司請求判決撤銷該“建設用地批準書”合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在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時,該批準書由政府委派協助辦理外商企業建設用地干部楊某代領并于事后轉交A公司隱名投資人林某,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無損害A公司的財產權益。漳浦縣國土資源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本案行政機關頒證行政程序并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漳浦縣國土資源局將該建設用地批準書交給楊某代領后轉給A公司的隱名投資人林某,該行為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規定。漳浦縣國土局頒發建設用地使用人即建設單位系A公司,發證對象正確。至于應由何人領證,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沒有禁止性規定,就不能視為違法,況且本案“建設用地批準書”已由鎮政府委派協助辦理外商企業征用地手續的干部楊某代領并轉給A公司隱名投資人并無不妥。
2、本案行政程序雖有一定的瑕疵,但未構成根本違法不引起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案漳浦縣國土資源局頒證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福建省漳浦縣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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